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23號上訴人 閻維堤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被上訴人 謝文苑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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