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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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即被告 郭子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1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但其非不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