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即被告 郭子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1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但其非不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