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 楊嬿妮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零貳拾捌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95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其所有保險契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系爭執行事件中,訴外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陳報以原告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保單),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萬2,028元(計算式:33,797+246,600+245,493+114,398+71,740=712,028),揆諸前揭說明,應以系爭保單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萬2,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0000000000

楊嬿妮/楊嬿妮

3萬3,797元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楊嬿妮/ 林子妤

24萬6,600元

3

同上

鍾愛 一生313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楊嬿妮/楊嬿妮

24萬5,493元

4

同上

美滿人生202(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楊嬿妮/林子妤

11萬4,398元

5

同上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楊嬿妮/楊嬿妮

7萬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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