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秀嘉

代理人 賴曉瑩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秀嘉(原名: 張端明 )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秀嘉(原名:張端明)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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