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 (原名 陳財生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