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82號聲請人 盧育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利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所示3紙本票各請求「其中」金額為何?(合計新臺幣169,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