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羅芳春 被告 林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9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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