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請人 吳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榮章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四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之聲
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欄卻漏未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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