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施莉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及彰化縣○○段00○號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