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劉家梅 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應立即改正正確行政依法證據開庭與判決原告勝訴,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00元(計算式:3,000元×3人=9,000人);訴之聲明後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原告民國105年5月25日具狀表示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公民人數約為1,023,000,000人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8,394,622,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8,394,63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