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李豐蓮 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即養女李豐蓮(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母 李劉 (女,民國五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養父 陸少明 與養母李劉共同收養之養女,茲因養母李劉於民國74年7月23日死亡,嗣於75年6月26日聲請人又與養父陸少明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依當時法令無法准予被收養人與已死亡之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致當時無法辦理聲請人即養女李豐蓮與養母李劉間之終止收養關係,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終止聲請人即養女李豐蓮與養母李劉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在養父母死亡後,民法修正前第1080條第5項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是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見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立法理由一),故於修正後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明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婚生親子關係固已消滅,然二者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法上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換言之,在法院依法裁定收養終止之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仍持續中,是本件即無適用舊法關於終止收養要件之餘地,而應逕依修正後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予以審酌,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養女李豐蓮之戶籍謄本、養母李劉之死亡除戶謄本各1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即養女李豐蓮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終止收養,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