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6、151、288、289、484、6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峰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後淨重共肆點柒肆公克)、參包(驗後淨重共零點壹零貳公克)、參包(驗後淨重共零點壹零玖公克)、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共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政峰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戒治已屆滿六個月以上而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又基於各別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自白。
㈡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十號部分:採尿同意書(警卷第三頁)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警卷第四頁)、確認報告(警卷第六頁)、照片(警卷第七頁)。
㈢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十一號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偵一卷第三頁、偵二卷第三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一卷第四頁、偵二卷第四頁)。
㈣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十二號部分:照片(警一卷第九至十三
頁、警二卷第十二至十四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蔡政峰涉嫌毒品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警一卷第十四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蔡政峰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警一卷第十五頁、警二卷第十一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八包、注射針筒一支、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一卷第九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一卷第四十三頁、偵二卷第三十八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五頁)。
㈤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十三號部分:台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查
處毒品案尿液檢體對造名冊(警卷第二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警卷第三頁)、台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警卷第四頁)、相片(警卷第十八至十九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警卷第二十至二十一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卷第十七頁)。
㈥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十四號部分: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調查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警卷第十五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警卷第十七頁)、照片(警卷第二十至二十三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卷第二十一頁)、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卷第二十七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十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又一再施用毒品,足認悔意不堅,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驗後淨重共四.七四公克)、三包(驗後淨重共0.一0二公克)、三包(驗後淨重共0.一0九公克)、一包(驗後淨重0.0五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袋共重一公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毒品│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地點│科處刑度│備註│├──┼─────┼────┼────┼──────┼────────┼────┤│1│第一級毒品│99.06.16│臺南市永│99.06.16,│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本院案號│││海洛因│16:50許│康區大橋│16:30分許│品,累犯,處有期│(101年度││││往前回溯│公園公共│,為警在臺南│徒刑柒月。│訴緝字第││││26小時內│廁所內│市○○○路一││10號)││││某時││段與東平路口││││││││查獲││偵查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2│第一級毒品│99.11.10│不詳地點│99.11.10為│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本院案號│││海洛因│15:59許││觀護人採尿送│品,累犯,處有期│(101年度││││往前回溯││驗而查獲│徒刑柒月。│訴緝字第││││26小時內││││11號)││││某時│││││├──┼─────┼────┼────┼──────┼────────┤偵查案號││3│第一級毒品│99.12.15│不詳地點│99.12.15為│蔡政峰施用第一毒│(100年度│││海洛因│14:44許││觀護人採尿送│品,累犯,處有期│毒偵字第││││往前回溯││驗而查獲│徒刑柒月。│288、289││││26小時內││││號)││││某時│││││├──┼─────┼────┼────┼──────┼────────┼────┤│4│第一級毒品│99.12.28│臺南市永│99.12.28,15│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本院案號│││海洛因│10:00許│ 康奇 美醫│:00許,為│品,累犯,處有期│(101年度│││││院廁所內│警在臺南市北│徒刑柒月。扣案第│訴緝字第││││││園街8巷51│一級毒品海洛因伍│12號)││││││號查獲│包(驗後淨重共肆││││││││點柒肆公克),沒│偵查案號│││││││收銷燬之,注射針│(100年度│││││││筒壹支,沒收。│毒偵字第││││││││126、151│├──┼─────┼────┼────┤├────────┤號)││5│第二級毒品│99.12.27│臺南市永││蔡政峰施用第二毒││││甲基安非他│16:00許│康奇美醫││品,累犯,處有期││││命││院廁所內││徒刑肆月。││├──┼─────┼────┼────┼──────┼────────┤││6│第一級毒品│100.1.06│臺南市中│100.1.6,23│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海洛因│12:00許│山公園廁│:30許,為│品,累犯,處有期││││││所內│警在臺南市精│徒刑柒月。扣案第│││││││忠街30號查獲│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淨重共零││││││││點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7│第二級毒品│100.1.05│臺南市中││蔡政峰施用第二毒││││甲基安非他││山公園廁││品,累犯,處有期││││命││所內││徒刑肆月。││├──┼─────┼────┼────┼──────┼────────┼────┤│8│第二級毒品│100.2.19│臺南市新│100.2.22,17│蔡政峰施用第二毒│本院案號│││甲基安非他│16:30許│市區中華│:30許,為│品,累犯,處有期│(101年度│││命││路4號│警在臺南市北│徒刑肆月。扣案第│訴緝字第│││○○○區○○路○段│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3號)││││││與北門路二段│他貳包(含袋共重│││││││旁公有停車場│壹公克),沒收銷│偵查案號││││││內查獲。│燬之。│(100年度││││││││毒偵字第││││││││484號)│├──┼─────┼────┼────┤├────────┤││9│第一級毒品│100.2.21│臺南市中││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海洛因│21:30許│山公園廁││品,累犯,處有期││││││所內││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淨重共零││││││││點壹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10│第一級毒品│100.4.13│臺南市新│100.4.14,21│蔡政峰施用第一毒│本院案號│││海洛因│19:00許│市區中華│:40許,為│品,累犯,處有期│(101年度│││││路4號│警在臺南市勝│徒刑柒月。扣案第│訴緝字第││││││利路138號│一級毒品海洛因壹│14號)││││││前查獲│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沒│偵查案號│││││││收銷燬之。│(100年度││││││││毒偵字第│├──┼─────┼────┼────┤├────────┤677號)││11│第二級毒品│100.4.14│臺南市某││蔡政峰施用第二毒││││甲基安非他│10:50許│不詳地點││品,累犯,處有期││││命│往前回溯│││徒刑肆月。│││││96小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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