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林義堯 相對人 楊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惠珠、第三人 魏雪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楊惠珠對聲請人借款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1月29日起至125年11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楊惠珠於90年12月5日邀同第三人魏雪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2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57,4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魏雪珠於91年6月24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楊惠珠,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470│建│402.00│10000分之304│├──┴───┴────┴───┴──┴─┴────┴──────┤│段界調整前:新南段6-2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窗│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19│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8層樓房│41│41│平│鋼筋│8.│1.│平│全│││30│永華一街70巷│西區環河│鋼筋混凝│.8│.8│方│混凝│05│42│方│││││10號7樓之3│段2470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環河段193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共有部分:環河段193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6││段界調整前:新南段465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