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間)更犯吸食毒品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一○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案,並已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聲請書誤繕為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依同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聲請意旨屬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