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28號聲請人 白培英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 宇宙光 全人關懷機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65年11月2日以北市三民字第16129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7年9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7冊、第11頁第778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於102年5月16日決議,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裁定准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依非訴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請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該局函覆表示對該變更無意見,有該局102年9月23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