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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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賴文棗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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