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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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陳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8,8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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