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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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相 對 人  李季兪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
南市,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
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有關聲請人起訴狀
所列相對人姓名 李季俞 ,經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國民身份證
統一編號及生日觀之,相對人正確姓名應為李季兪,爰依職
權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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