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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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王耀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王耀德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設
籍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
與證明書及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為證。經查,相對人
之戶籍已遷至高雄市○鎮區○○路○○○號(即高雄市前鎮區
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
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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