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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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儀麟徐夜玉涂金鳳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儀麟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及現金卡
使用,詎相對人徐儀麟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對相對人徐儀麟
之債權業經取得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0052號債權憑證在
案,相對人徐儀麟應清償聲請人新台幣339,335元及利息等
。相對人徐儀麟至今尚未完全清償債務,然於民國94年11月
14日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0
分之1)及其上建物同段468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
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徐夜玉,相對人徐夜
玉復於100年4月15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將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涂金鳳,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
不動產,故請求相對人涂金鳳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徐夜玉所有,相對人徐夜玉則
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徐儀
麟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聲請調解
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對於相對人有所請求,
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徐儀麟業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律程序保障其權益
,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三人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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