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送達代收人 王柏茹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蔡舒琁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崙里11鄰縣政二十路
1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舒琁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所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善化區(債權人聲請執行第三人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已自該公司退保,亦查無債務人郵政可供執行之資料,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