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葉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街
○○○巷口,因倒車時疏於注意其他車輛,而撞擊由原告承保
車體損失險、訴外人 楊晉維 駕駛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頂峰企業社修復後,原告依約
賠付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16,600元(工資8,000元
、噴漆8,000元、零件100,600元),並已理賠完畢。為此,
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之金額33,503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3,5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查核單、賠款滿意書、行車執照
、車損照片、頂峰企業社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
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閱本
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1
16,600元(工資8,000元、噴漆8,000元、零件100,600元)
,此有頂峰企業社出具之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
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
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4年,並依同部訂定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
舊率為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
輛於104年2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足憑,至本件
車禍事故發生之107年11月17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
為3年10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11,339
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8,000元、噴漆8,000元
,共27,339元,即為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7,3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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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
├─┬──────────────┬───────┬────┤
│年│折舊額│折舊後│餘額│
│數├──────────┬───┼───────┼────┤
││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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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0×0.438│44,063│100,600-44,063│56,537│
├─┼──────────┼───┼───────┼────┤
│2│56,537×0.438│24,763│56,537-24,763│31,774│
├─┼──────────┼───┼───────┼────┤
│3│31,774×0.438│13,917│31,774-13,917│17,857│
├─┼──────────┼───┼───────┼────┤
│4│17,857×0.438×10/12│6,518│17,857-6,518│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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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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