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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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右原告與被告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