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莊佲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橙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勞動局民國112年6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之玉山銀行帳戶,自兩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日即112年6月9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應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何人之戶名、帳戶),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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