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2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其居住處所原在戶籍地臺北縣新莊市○○路○段○巷○號2樓,乃於不詳時間自上開居住處所遷移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北縣政府新莊市公所兵役科於94年4月
5日所寄發,並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址,指定其應於同年4月25日上午8時30分,至板橋火車站南二門報到之臺北縣94年第A1968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無法送達,致未能按時辦理應徵入營報到。案經臺北縣政府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查被告甲○○於偵查中所在不明無從傳喚,然其居住處所遷移不報致使其不能接受徵兵處理之事實,有臺北縣新莊市73年次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紙、臺北縣94年第A1968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2件、兵籍表(一)、新莊市73年次役男兵役申報表各1件、新莊市公所送達證書2份及寄存送達照片影本5張在卷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逃避兵役徵集之情節、其所為對於國家兵力動員之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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