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73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速偵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5月19日及同年9月8日,分別指定新臺幣2萬元、1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於94年5月19日繳納保證金時所提供之住址:新竹市○○路○段○○巷○號,其送達證書雖於94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關東橋派出所,惟經本院法警至該址執行拘提時,屋主表示並不認識被告,不知為何被告會留該地址等情明確,復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為憑,是有事實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