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所為之94年度竹簡字第5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即上訴人以已與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並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告訴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稽,告訴人亦表示不願再追究之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當已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