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81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尚有疏於注意行經彎道、坡路應減速慢行,且汽車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下坡車應讓道路外緣車、上坡車先行,會車時並應保持安全間隔等過失,另被告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有於警察到告訴人就醫醫院處理時在場,並表明係肇事者自首之情,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蘆洲 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等部分,應予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過失傷害之情節、程度、對告訴人之危害、自首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4年度偵字第7817號││被告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丙○○於民國93年9月13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北縣○○鄉○○路山頂(朝宗公園)往成泰││路下山方向行駛,途經臺北縣○○鄉○○路德林幹34支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準備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不慎撞擊對向駛來由乙○○所駕駛車││號RYO-470號輕型機車(後載甲○○○),致使乙○○受有││右腕尺橈骨骨折合併右第五掌骨骨折之傷害;甲○○○受有││左股骨折、左膝挫傷及左小腿擦傷之傷害。││二、案經被害人乙○○、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紙、診斷證明書4紙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肇事,致告訴人二人││受傷,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二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檢察官楊展庚││││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書記官梁正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