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期間被告因另案,經檢察官借執行11日,自96年7月16日起至96年7月26日止),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