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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