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三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甲○○○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結果,如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憲法第五十二條亦有明文,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百八十八號解釋,亦表示此規定係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本件自訴人係以誹謗罪對現任總統之被告提起自訴,既非涉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法院對於被告則無審判權,是本甲○○○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七款之情形,依法即應裁定駁回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七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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