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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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現送
上列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9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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