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中友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