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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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中友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