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丁○○
      丙○○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台幣貳佰陸拾元,由
被告丙○○負擔新台幣貳佰陸拾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貳
佰肆拾元,其餘新台幣貳佰肆拾元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