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丁○○
丙○○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台幣貳佰陸拾元,由
被告丙○○負擔新台幣貳佰陸拾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貳
佰肆拾元,其餘新台幣貳佰肆拾元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