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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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訴人 徐聖豪

范碧芳

徐堇鍾

被上訴人 翁子桓

上列當事人間因重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被訴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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