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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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訴人 徐聖豪
被上訴人 翁子桓
上列當事人間因重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被訴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