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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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收人 黃仕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甲○○、 郭韓裕馨 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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