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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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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