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