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羅財福
被   告  張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辯論期日到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
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7日2時56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
○區○○路與原德路往沙崙方向口處時,涉有向右變換車道
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之過失,致撞擊原
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車)。
經送廠估修後,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8,140元(
其中工資費用:15,870元、零件費用:2,270元)。另B車為
營業用小客車,於修車期間受有按日以1,486元計算,共4日
之營業損失計5,944元,加計上開B車修復費用18,140元,共
計損失24,084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84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及行車執照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調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等件相符。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B車之修復費用為18,14
0元(其中工資費用:15,870元、零件費用:2,270元)。然
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查B車係於107年2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
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營
業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
之四百三十八,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
事故之日即108年6月7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1年4月,故原
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
180元之後,應以1,090元為限(即零件費用2,270元-折舊
1,180元=1,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
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5,870元,共計16,960元;另原告
主張B車之修車期間為4日,據以請求按日以1,486元計算之
營業損失計5,944元,經核尚屬相當。從而,原告基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22,904元(計算式:16,9
60元+5,944元=22,90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51元應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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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270×0.438=9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2,270-994=1,276
第2年折舊值1,276×0.438×(4/12)=1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276-186=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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