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中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
23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5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4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