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錠劑壹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半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粉末壹包(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後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十八日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一次,嗣為警於同年月十八日二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福安路口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錠劑一顆(含第二級毒品MD
MA、MDEA成分)、半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末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九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八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含MDMA、MDEA成分之錠劑一顆、含MDMA成分之錠劑半顆及含MDMA成分之粉末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九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八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三紙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二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福安路口查獲,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錠劑一顆、含MDMA成分錠劑半顆及含MDMA成分之粉末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九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八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錠劑一顆半、粉末一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MDMA、MDEA成分,均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檢驗報告三紙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包裝MDMA粉末之夾鏈袋與前開粉末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