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界址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所為補繳裁判費裁定關於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程序裁
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