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飛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屏小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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