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湯陽光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林皓純
被 告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孔朝
訴訟代理人 林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