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七號
自訴人丙○○自訴人甲○○被告乙○○即唐乙○○)戶桃園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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