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22號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被告乙○○
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2,220元(即98年度公告現值175,111元/㎡×2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74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692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4,0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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