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17號
原告泰山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