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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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20號原告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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