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明進 、 黃秀英 (下稱相對人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35萬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
應再補繳裁判費13,365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明進、黃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