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林錦良
被   告 林 大鵬 即大鵬企業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107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地震,經花蓮
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2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如茵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